(资料图)
顶端新闻记者 张治中 见习记者 周美娇 通讯员 刘娟花22万买了辆新车,高高兴兴去给新车贴车衣时却发现车辆有维修痕迹,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已签订的合同能否撤销?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汽车销售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
2022年12月,原告王某从被告南阳某汽车销售公司处购买别克GL8原装整车一辆,约定价款22.3万元。购车后王某缴纳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等共计1万余元并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5日后,王某在汽车装饰公司为车辆贴车衣过程中发现车辆保险杠、叶子板等多处有维修痕迹,王某向汽车销售公司反映该问题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王某遂诉至宛城法院。
王某认为汽车销售公司隐瞒了车辆损坏并经过维修的事实,并按照“新车”的标准交付,且在双方协商过程中汽车销售公司多次推诿扯皮。王某诉请法院依法撤销购车合同,同时判令被告退还购车款22.3万元并按照购车款的三倍赔偿原告66.9万元,赔偿车辆购置税、上牌费等共计2644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汽车销售公司辩称自己不存在欺诈的故意也未实施欺诈行为。案涉车辆在车辆仓库及售车展厅停放期间,均有监控视频可以证明没有对案涉车辆进行过补漆或其他维修操作,自己对该情况亦不知情。其次,王某本就打算购买一台别克GL8,并非在销售人员的故意虚假告知的诱导下才购买别克GL8,因此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信息诱导王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案涉车辆经由包括生产厂商、厂内转运、物流转运、仓储分类直至最终销售网点的物理位移,不能确定案涉车辆的损伤及修补是否发生在销售阶段,亦不能进一步证明汽车销售公司隐瞒了该情况并将修复后车辆销售给原告的事实。车辆出现的轻微瑕疵也并不构成案涉车辆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故对王某撤销案涉车辆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该车交付前既未办理过车辆注册登记也未被他人实质使用过,汽车销售公司交付的车辆属于合同所约定的新车。且案涉车辆轻微修复措施也不会给车辆的基本使用带来较大的损失及风险,也不影响到车辆的日常使用,不能确定给王某造成的损失足以影响该案的合同成立。该类轻微问题也并不属于明显超出一般消费者心理所能承受范围之特殊事件,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三倍赔偿的规定。
但是,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整车销售、零配件、售后服务、信息反馈的专业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在对案涉车辆交付前的检查中明显存在过错,未及时检查出案涉车辆存在漆面修复等问题、情况,存在一定的违约。
承办法官祁白雨在对案件进行仔细分析后,决定从争议焦点交付车辆有问题但不影响正常使用是否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和赔付标准作为切入点,为双方释法明理,尽力促成调解。但由于王某多次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称汽车销售公司卖假货,对公司形象影响较大,所以汽车销售公司调解积极性不高,也不愿意赔偿太多。调解过程中双方剑拔弩张,丝毫不肯让步。
承办法官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积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经过两周多耐心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把短视频平台已发布的视频删除;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继续履行;被告赔偿原告16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原、被告此后再无其他纠纷。
至此,该起买卖合同纠纷以调解方式化解,双方握手言和,当事人对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表示满意。
标签: